搜本站
搜索
list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 > 当前专题 > 推进诚信建设——内蒙古卫生健康系统在行动
推进诚信建设——内蒙古卫生健康系统在行动
2026年9月乌海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6-10-08 16:38    
分享到:

打开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即可

序号 单位/个人名称 注册地址 案件名称 处罚依据 案件来源 处罚文号或编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结案日期 执行方式 专业类别主类-查处 行政处罚机关 有证或者无证单位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1 乌海市人民医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东街29号 乌海市人民医院未执行病历管理制度及输血制度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社会举报 乌医卫罚﹝2026﹞8号 2026-08-31
自动履行 医疗卫生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有证 乌海市人民医院于2026年2月25日至2026年3月9日患者蔡秀珍在鸟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未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中病历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完成患者住院病程记录;未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中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的要求对患者进行输血后评估并记入病历 1.警告;2.罚款2万元
2 包乌兰 无 医师包乌兰未执行病历管理制度及输血制度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社会举报 乌医卫罚﹝2026﹞9号 2026-08-31
自动履行 医疗卫生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有证 包乌兰于2026年2月25日至2026年3月9日患者蔡秀珍在乌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未及时完成患者住院病程记录:未按照《临床用血技术规范》第四十二条要求(输血治疗后,医师应当在24小时内综合评价惠者输血治疗情况并记入病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血液成分和剂量、输血过程描述、是否发生输血反应及处理方法和输血治疗效果等)对患者进行输血后评估并记入病历,未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中病历管理制度和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警告;2.罚款2万元
3 王丽 无 王丽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社会举报 海卫医罚〔2026〕9号 2026-08-19 2026-09-04 自觉履行 医疗卫生 海勃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 王丽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案 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2万元
4 孙林蕊 无 孙林蕊非医师行医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社会举报 海卫医罚〔2026〕10号 2026-08-19 2026-08-25 自觉履行 医疗卫生 海勃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 孙林蕊非医师行医案 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罚款2万元
5 乌海伯瓷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街南海拉路西 乌海伯瓷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案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补充版)》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社会举报 海卫医罚〔2026〕11号 2026-08-19 2026-08-21 自觉履行 医疗卫生 海勃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有 乌海伯瓷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案 警告、罚款1万元

处罚单位及个人(XX家) 罚款人民币(XX万元) 没收个人违法所得(XX万元) 警告(XX家) 没收医疗器械、药品(XX家) 暂停执业机构(XX家) 下达监督意见书(XX份) 查处无证单位(XX家) 司法判决(XX人) 失信执行人(XX人) 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XX家) 备注
(只填数字,没有项目写“0”即可)
合计 5 9 0.571 3 0 0 5 0 0 0 0 0 0 0
信息来源: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