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 序号 | 单位/个人名称 | 注册地址 | 案件名称 | 处罚依据 | 案件来源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结案日期 | 执行方式 | 专业类别主类-查处 | 行政处罚机关 | 有证或者无证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
| 1 | 大诚中医医院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设街道办事处伊化南路11号街坊 | 执业医师王倬未按规定开具处方案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有关部门移送的 | 2026Y2-1 | 2026/09/15 | 2026/09/15 |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东胜区蒙中医药管理局) | 有证 | 处方[吴楠、张春艳、马飞彪_](患者姓名、日期、编号)中,医师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一致。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 2 | 白杨 | 内蒙古自治区五方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医师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未按照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社会举报的 | 鄂康卫医罚〔2026〕2号 | 2026/09/04 | 2026/09/20 |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证 | (现场执业人员具体情况的描述)白杨医师(1、未履行告知义务;2、未取得知情同意),医疗机构[五方医疗美容诊所_](名称)未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
| 3 | 岳建兵 | 岳建兵非医师行医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资格证书。发给医师资格证书,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社会举报的 | 东卫医罚[2026]15号 | 2026/08/31 | 2026/09/08 | 自觉履行 | 无证行医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东胜区蒙中医药管理局) | 无证 | ①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
| 4 | 鄂托克旗人民医院 | 鄂托克旗乌兰镇 | 鄂托克旗人民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案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的 | 鄂卫医罚字2026第3号 | 2026/07/29 | 2026/08/05 |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鄂托克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证 | 未及时签字;使用他人账号书写病历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2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 5 | 杭锦旗蒙医综合医院 | 杭锦旗锡尼镇 | 杭锦旗蒙医综合医院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的 | 杭卫医罚[2026]3号 | 2026/08/13 | 2026/08/25 |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杭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证 | [杭锦旗蒙医综合医院](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或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病历、保管病历资料、补记抢救病历)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0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 6 | 康巴什区青春山街道珠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康巴什区青春山街道市府南街13号房层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青春山街道珠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案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 鄂卫医罚字[2026]4号 | 2026/08/24 | 2026/08/31 |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证 | 使用本专业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韩羽、支梦梦](姓名)等2(数量)人正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改正;其他处理情况:无 |
| 7 | 刘晶 | 医师刘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的 | 东卫医罚[2026]10号 | 2026/09/01 | 医疗卫生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东胜区蒙中医药管理局) | 有证 | 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人民币(财物的具体情形)或者牟取非法利益(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情形);对患者实施介绍非法代孕机构(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具体情形)。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15000),(没收违法所得:50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改正;其他处理情况:无 | |||
| 处罚单位及个人(XX家) | 罚款人民币(XX万元) | 没收个人违法所得(XX万元) | 警告(XX家) | 没收医疗器械、药品(XX家) | 暂停执业机构(XX家) | 下达监督意见书(XX份) | 查处无证单位(XX家) | 司法判决(XX人) | 失信执行人(XX人) | 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XX家) | 备注 (只填数字,没有项目写“0”即可) | |||
| 合计 | 7 | 7.7 | 5 | 5 | 0 | 0 | 7 | 1 | 0 | 0 | 0 | 0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