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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诚信建设——内蒙古卫生健康系统在行动
2026年9月兴安盟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6-10-08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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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单位/个人名称 注册地址 案件名称 处罚依据 案件来源 处罚文号或编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结案日期 执行方式 专业类别主类-查处 行政处罚机关 有证或者无证单位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1 斯琴高娃 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新华南路新民胡同25副9号 斯琴高娃伪造医学文书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鉴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医疗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于2022年3月1日废止,该部分裁量基准不能作为本案裁量依据。故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级交办 突卫医罚﹝2026﹞5号 2026/9/15 未结案 已履行 医疗卫生 突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有证 斯琴高娃伪造医学文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察、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的规定。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零元,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 突泉县人民医院 突泉县突泉镇兴安街 突泉县人民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鉴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医疗服务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项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于 2022 年重新修订,该部分裁量基准不能作为本案裁量依据,故依据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数量、是否对患者造成伤害情况的规定 监督检查 突卫医罚﹝2026﹞6号 2026/9/28 未结案 未履行 医疗卫生 突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有证 突泉县人民医院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违规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及个人(XX家) 罚款人民币(XX万元) 没收个人违法所得(XX万元) 警告(XX家) 没收医疗器械、药品(XX家) 暂停执业机构(XX家) 下达监督意见书(XX份) 查处无证单位(XX家) 司法判决(XX人) 失信执行人(XX人) 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XX家) 备注
(只填数字,没有项目写“0”即可)
合计 2 4 0 1 0 0 2 0 0 0 0


信息来源: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