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单位/个人名称 | 注册地址 | 案件名称 | 处罚依据 | 案件来源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结案日期 | 执行方式 | 专业类别主类-查处 | 行政处罚机关 | 有证或者无证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
| 1 | 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 | 包头市东河区工业北路 | 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未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案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社会举报的 | 包卫医罚〔2026〕27号 | 2026.7.31 | 2026.8.20 |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证单位 | 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未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未及时发现医疗风险并及时消除隐患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 2 |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 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30号 |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工作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 包卫医罚〔2026〕31号 | 2026.8.6 | 2026.8.21 |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证单位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工作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 3 | 青山区李红梅妇科诊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实市青山区万青路街道赵家营村花园小区一区5栋1号 | 青山区李红梅妇科诊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药物流产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 | 社会举报的 | 包青卫健医罚﹝2026﹞21号 | 2026.8.14 | 2026.8.14 |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包头市青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证单位 | 青山区李红梅妇科诊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药物流产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14元;3罚款人民币0.5万元。其他处理情况:无 |
| 4 | 内蒙古吴姝华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赛音道5号街坊98号(一、二楼) | 内蒙古吴姝华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十条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 | 社会举报的 | 包青卫健医罚﹝2026﹞20号 | 2026.8.14 | 2026.8.14 |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包头市青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证单位 | 内蒙古吴姝华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万元。其他处理情况:无 |
| 5 | 田水英 | 公民 | 田水英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擅自开展药物流产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 | 社会举报的 | 包青卫健医罚﹝2026﹞22号 | 2026.8.14 | 2026.8.14 |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包头市青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民 | 田水英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擅自开展药物流产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0.5万元。其他处理情况:无 |
| 6 | 高俊义中医诊所 | 九原区龙苑小区A区S21-103 | 给成人开具儿童用药 | 《处方管理办法》 | 有关部门移送的 | 2026-14 | 2026.8.14 | 2026.8.14 |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包头市九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证单位 | 给成人开具儿童用药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 7 | 乐邦口腔门诊部 | 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包头富力城D区1S-104 | 医疗废物转运未及时登记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有关部门移送的 | 2026-15 | 2026.8.20 | 2026.8.20 |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包头市九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证单位 | 医疗废物转运未及时登记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 8 | 包头市沐橙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漠南大街北侧阿拉塔大街西侧稼禾园惠农商贸创业中心二期S4栋1单元101-201号 | 包头市沐橙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废弃物存放超过48小时案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社会举报的 | 固卫医罚〔2026〕3号 | 2026.8.4 | 2026.8.20 |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包头市固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证单位 | 包头市沐橙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1.医疗废弃物存放超过48小时;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其他处理情况:无。 |
| 9 | 常桐茂 | 包头市青山区保利二期20栋四单元308 | 常桐茂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社会举报的 | 固卫医罚〔2026〕4号 | 2026.8.4 | 2026.8.20 |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包头市固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民 | 常桐茂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 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其他处理情况:无 |
| 处罚单位及个人(XX家) | 罚款人民币(XX万元) | 没收个人违法所得(XX万元) | 警告(XX家) | 没收医疗器械、药品(XX家) | 暂停执业机构(XX家) | 下达监督意见书(XX份) | 查处无证单位(XX家) | 司法判决(XX人) | 失信执行人(XX人) | 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XX家) | 备注 (只填数字,没有项目写“0”即可) | |||
| 合计 | 9 | 5.5 | 0.1934 | 2 | 0 | 0 | 192 | 0 | 0 | 0 | 0 | 0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