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注册地址 | 案件名称 | 处罚依据 | 案件来源 | 处罚文号或编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结案日期 | 执行方式 | 专业类别主类-查处 | 行政处罚机关 | 有证或者无证单位 |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其他处理情况 |
| 1 | 乌海市妇幼保健院 | 海勃湾区神华街19号 | 乌海市妇幼保健院未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案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补充版)》中“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序号:3裁量阶次:一般”中,7.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社会举报 | 乌卫医罚﹝2026﹞6号 | 2026/7/20 | 2026/7/30 | 完全执行 | 医疗卫生 |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证单位 | 未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
| 2 | 乌海市人民医院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东街29号 | 乌海市人民医院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案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 上级交办 | 乌卫医罚﹝2026﹞7号 | 2026/7/10 | 2026/7/10 | 完全执行 | 医疗卫生 |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证单位 | 发生四级医疗事故 | 警告 |
| 3 | 海勃湾区蔡海燕妇科诊所 | 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甘德尔东街五一商店外围东7号 | 海勃湾区蔡海燕妇科诊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母婴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公安警情转办 | 海卫医罚﹝2025﹞11号 | 2026/7/1 | 2026/7/2 | 自觉履行 | 医疗卫生 | 海勃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有证单位 | 海勃湾区蔡海燕妇科诊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母婴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擅自开展终止妊娠 |
1.吊销蔡海燕妇科诊所《诊所备案凭证》2.吊销蔡海燕《医师执业证书》 |
| 处罚单位及个人(XX家) | 罚款人民币(XX万元) | 没收个人违法所得(XX万元) | 警告(XX家) | 没收医疗器械、药品(XX家) | 暂停执业机构(XX家) | 下达监督意见书(XX份) | 查处无证单位(XX家) | 司法判决(XX人) | 失信执行人(XX人)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XX家) | 备注 (只填数字,没有项目写“0”即可) | |||
| 合计 | 3 | 4 | 0 | 2 | 0 | 0 | 3 | 0 | 0 | 0 | 1 | 0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