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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诚信建设——内蒙古卫生健康系统在行动
2026年3月乌海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4-0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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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乌海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案件名称 案件来源 立案日期 事先告知 处罚决定文号 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行政机关 结案日期 承办人 被处罚人 处理结果 执行结果 案卷页数 归档人 归档日期 保存期限
1 乌海市中医蒙医医院未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案 投诉举报 2025年12月22日 2026年3月12日 乌卫医罚﹝2026﹞1号 2026/3/20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补充版)》规定,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涉及患者3人次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未结案 王晓辉、李灵芝 乌海市中医蒙医医院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30年
2 医师张建涛未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案 投诉举报 2025年12月22日 2026年3月12日 乌卫医罚﹝2026﹞2号 2026/3/20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补充版)》规定,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涉及患者3人次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未结案 王晓辉、李灵芝 张建涛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30年
3 医师刘岩松未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投诉举报 2025年12月22日 2026年3月12日 乌卫医罚﹝2026﹞3号 2026/3/20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补充版)》规定,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未结案 王晓辉、李灵芝 刘岩松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30年
4 医师方建蒙未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投诉举报 2025年12月22日 2026年3月12日 乌卫医罚﹝2026﹞4号 2026/3/20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补充版)》规定,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未结案 王晓辉、李灵芝 方建蒙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30年
5 护士王瑶未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投诉举报 2025年12月22日 2026年3月12日 乌卫医罚﹝2026﹞5号 2026/3/20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补充版)》规定,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未结案 王晓辉、李灵芝 王瑶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30年
6 海勃湾区许占海西医个体诊所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案
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026年1月26日 2026年3月24日 海卫传罚【2026】1号 2026年3月31日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规定 海勃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未结案 韩晓勇、都兰 海勃湾区许占海西医个体诊所 警告;罚款0.2万元 未执行


30年
7 海勃湾区黄河街门诊部使用过期消毒产品案 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026年1月23日 2026年3月24日 海卫传罚【2026】2号 2026年3月31日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
海勃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1日 马玉梅、王春媛、李琳 海勃湾区黄河街门诊部 罚款0.3万元 完全执行


30年
8 海勃湾区杨春成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026年2月2日 2026年3月24日 海卫传罚【2026】3号 2026年3月31日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规定
海勃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1日 马玉梅、王春媛、李琳 海勃湾区杨春成诊所 警告;罚款0.2万元 完全执行


30年

处罚单位和个人(XX家) 罚款人民币(XX万元) 没收个人违法所得(XX万元) 警告(XX家) 没收医疗器械、药品(XX家) 暂停执业机构(XX家) 下达监督意见书(XX份) 查处无证单位(XX家) 司法判决(XX人) 失信执行人(XX人) 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XX家) 备注
(只填数字,没有项目写“0”即可)





合计 8 8.2 0 7 0 0 8 0 0 0 0





信息来源: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