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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诚信建设——内蒙古卫生健康系统在行动
2025年8月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9-04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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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件名称 案件来源 立案日期 事先告知 处罚决定文号 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 行政机关 结案日期 承办人 被处罚人 处理结果 执行结果 归档人 保存期限
1 依法查明乌海市美年慈源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消毒产品案 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025年6月26日 2025年7月16日 海卫传罚【2025】5号 2025年7月25日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整的行政处罚。 乌海市海勃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8日 王春媛、马玉梅 崔献珍 (一)罚款叁仟元(3000元);


2 未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的卫生检测案 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025年7月28日 2025年8月7日 海卫公罚【2025】5号 2025年8月13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乌海市海勃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28日 赵军、刘永志 张海云 ( 一)警告;(二)罚款贰仟元(2000元)


3 乌海市乌达区欣和明酒店公共用品用具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卫生机构检测报告的 2025.8.4 乌区卫公罚告【2025】3号 乌区卫公罚【2025】3号 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乌海市乌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8.20 陈冉、胡铭宣
乌海市乌达区欣和明酒店(负责人:陈真) 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自动履行

4 黄白茨医院(乌海市)有限责任公司护士杨丽琴未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案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 2025年7月23日 乌区卫医罚【2025】3号 乌区卫医罚【2025】3号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乌海市乌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19日 赵艳、张敏 护士杨丽琴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完全履行 张敏 30年
信息来源: 乌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