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年8月29日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
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受理窗口: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8号办公楼一楼接待室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71-6945385、0471-6945151;
传真号码:0471-6911012
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8号办公楼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邮政编码:010055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政府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wjw.nmg.gov.cn);
2.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 健康内蒙古官微(微信号:jknmggw)、微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微博;
3.线下主动公开渠道: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8号办公楼一楼接待室,联系电话:0471-6944385,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政务服务场所: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13楼33号窗口,联系电话:0471-6944385,查询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5.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官方微博、微信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在当面受理场所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电子版,或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中“依申请公开”栏目格式填写。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当面受理场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8号办公楼一楼接待室)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请注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邮政编码:010055。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传真号码:0471-6911012。
4.互联网申请。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网址:http://wjw.nmg.gov.cn/),在“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中提交在线申请。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四、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新调整时间: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