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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6-05-29 13:26 
来源:自治区爱国卫生服务中心 
  

一、制定背景与出台意义

为深入贯彻健康中国战略,全面落实《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全国健康城市、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以下统称全国健康城镇)创建评审与日常管理,推动健康城镇建设高质量发展,自治区爱卫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当前,我区全国健康城镇创建工作即将全面启动、统筹布局,亟需健全制度体系、明晰流程标准、层层压实各级工作责任。制定本《实施办法》,旨在构建创建评审、培育扶持、动态管理、长效巩固全链条工作体系,统一创建标准、强化培育赋能、细化日常管理,理顺工作流程、明确各方职责,补齐工作短板,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健康理念全面融入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持续优化健康服务、普及健康生活、建设健康环境、完善健康保障,不断提升全民健康水平与社会健康治理能力,为筑牢健康内蒙古建设根基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二、核心框架与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7章34条,围绕总则、职责要求、培育和申报、评审和推荐、复审、监督管理、附则七大板块,构建起全流程、闭环式管理体系,明确“谁来干、干什么、怎么干、如何管”。

(一)明确总体要求,锚定创建方向。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自愿申报、遴选培育、择优推荐、长效巩固原则。实施全域创建,统筹城乡协同发展,一体推进。全国健康城市申报范围为地级市、盟;全国健康县申报范围为县级市、县、旗、自治旗;全国健康乡镇申报范围为非健康城市辖区、非健康县所辖苏木、乡、镇。评审每3年一个周期,同一周期各地区仅限申报一次;旗县(市)与所辖苏木乡镇不得同时申报,盟市、旗县(市)获评后,所辖苏木乡镇纳入统一管理,不再单独申报复审。

(二)厘清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构建自治区统筹、盟市组织、旗县(市)落实、苏木乡镇实施的四级责任体系。自治区爱卫会统筹全区健康城镇建设规划与综合管理;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指导、数据审核、专家支持;盟市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辖区创建、监督管理,组织申报推荐与指导培育;旗县(市)建立协调机制,负责本地区健康县、健康乡镇建设管理,指导乡镇开展创建;苏木乡镇、街道发挥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基层创建任务。

(三)规范培育申报,夯实创建基础。突出先培育、后申报、优中选优,细化全流程要求。按全国爱卫办推荐数量3倍(盟市)、2倍(旗县市)、1.5倍(苏木乡镇)比例遴选重点培育单位分级培育,动态优化调整。创建单位对照国家标准开展自评估,盟市审核后按时限提交申报材料与推荐报告。自治区通过专家指导、培训评估、整改建议、经验交流等方式,精准补齐培育单位短板。

(四)严格评审推荐,确保公平公正。自治区级评审实行“资料数据评估+现场暗访+社会公示”全流程。通过评估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实地核查健康生活、健康服务、健康环境等落实情况并听取群众意见;量化评分、综合评定,确定拟推荐名单,公示1周接受社会监督的评审流程。根据评审结果,向全国爱卫办报送推荐材料。

(五)强化复审管理,巩固创建成效。建立“命名后每3年一复审”长效机制。自治区爱卫会组织全区已命名健康城镇复审,采取“资料数据评估+现场暗访”方式,全国爱卫办随机抽查。复审和抽查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命名。

(六)从严监督管理,保障工作实效。已命名地区健全常态化机制,巩固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数据实时更新机制,盟市每年2月底前上报最新数据,异常数据专项核查。建立评审专家库,实行回避制度,严明评审纪律,违规取消资格、依规处理。对创建成效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工作不力、创建滑坡的督促整改,核减下周期推荐名额。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十个不得”要求,违反规定的,约谈、通报、终止评审或提请撤销命名。畅通投诉建议渠道,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三、政策亮点与创新举措

(一)全域统筹更科学。明确创建城乡一体推进、层级统筹管理规则,避免重复申报、资源分散。

(二)培育机制更精准。分级比例培育、动态调整管理,变“一次性申报”为“全周期培育”。

(三)流程标准更规范。从培育、申报、评审、推荐到复审、监管全流程闭环,公开透明、有据可依。

(四)责任压实更到位。四级职责清晰、奖惩分明,推动创建从“重评审”向“重长效”转变。

(五)群众导向更鲜明。暗访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公示监督,让创建成果真正惠及民生。


附件:自治区爱卫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爱卫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国健康城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