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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5-11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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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推动长期处方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质效,更好满足我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起草过程

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学习借鉴其他省份的有益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组织召开2次专家座谈会,征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医疗机构、相关处室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研讨、论证、修改,最终形成《实施细则》。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由总则、长期处方适用范围、组织管理、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长期处方调剂、长期处方用药管理、长期处方医保支付和附则等8部分组成。分别从以下几方面对全区实施长期处方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是明确《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及原则。全区长期处方管理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宜、便民的原则。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全区长期处方适用病种参考目录,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相关管理办法,增补长期处方疾病病种,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本细则适用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长期处方的适用范围及用药范围。长期处方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静脉使用药品,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胰岛素除外)不得纳入长期处方用药范围。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

三是明确长期处方的组织管理及主要职责。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工作程序,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区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是规范长期处方标准化操作流程。《实施细则》从长期处方开具、终止、调剂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若患者病情稳定且达到管理目标,可再次开具,若未满足上述条件,终止长期处方。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调剂取药。同时,明确首次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务人员职称要求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条件。

五是强化长期处方的用药管理和医保支付衔接。医疗机构从强化制度与监测机制、加强患者全程管理、推进智慧用药服务、保障药品质量与医疗安全四个方面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管理。同时,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为参保人提供医保报销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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