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021255/2026-03879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内卫办中(蒙)管理字〔2026〕670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9-1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021255/2026-03879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 文 号 | 内卫办中(蒙)管理字〔2026〕670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9-18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医类别医师加注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执业范围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文件要求,规范我区中医类别医师加注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执业范围考核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医类别医师加注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执业范围考核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