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021255/2026-02497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内卫办医字〔2026〕453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7-0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021255/2026-02497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 文 号 | 内卫办医字〔2026〕453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7-06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等相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培训基地遴选工作的通知》(内卫办医字〔2026〕263号)要求,经医疗机构申报、书面材料审核及专家现场实地评估,现公布全区第一批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培训基地名单(详见附件)。
请各基地医院高度重视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培训基地的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培训流程,严格按照国家各项技术管理规范要求,配备优质师资,认真组织制订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加强对培训导师和受训医师的管理,建立受训医师培训档案。培训结束后,要对受训医师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并存档。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辖区医疗机构限制类医疗技术的管理,督促医疗机构选派医师到合规培训基地完成规范化培训,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医师不得独立开展相应限制类医疗技术。督促医疗机构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备案及数据录入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培训基地名单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