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021255/2025-04115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内卫办医字〔2025〕590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2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021255/2025-04115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 文 号 | 内卫办医字〔2025〕590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8-21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公布自治区2025年第三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按照《关于定期反馈检查检验结果自治区级互认机构及项目清单的通知》(内卫办医字〔2023〕452号)要求,由自治区临床检验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及超声诊断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全区医疗机构相关检查检验项目开展质量控制。现公布2025年第三批满足国家级和(或)自治区级质量评价指标的项目清单(见附件),清单所列机构及项目结果在全区医疗机构进行互认,前期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医学检验互认项目清单》废止。本批次医学检验互认医疗机构345家、项目70项。乳腺超声检查互认医疗机构69家。
请相关医疗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在互认项目检查单标注“自治区HR”,请各盟市指导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落实互认工作,并进一步推动盟市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医学检验互认项目清单
2.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超声检查(乳腺超声)互认清单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