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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5021255/2025-01081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医发〔2025〕4号
成文日期 2025-03-13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0000MB15021255/2025-01081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医发〔2025〕4号
成文日期 2025-03-13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3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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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军分区(警备区)、武警内蒙古总队医院: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37号)要求,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内蒙古军区保障局

武警部队内蒙古自治区总队保障部

2025年3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下简称“互认”)工作落实,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情况下,节约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3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营造适宜制度环境为重点,以区域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以便利患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不断完善激励保障措施,提升质量控制能力和水平,健全监测反馈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有序推进互认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25年底,全区21个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82个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项目全部互认,各盟市域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互认项目超过200项。

(二)到2027年底,自治区级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互认项目超过300项。

(三)到2030年,自治区互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果互通共享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制度建设,明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

1.制定互认项目清单、医疗机构清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的互认工作指引,制定自治区级互认项目清单和医疗机构清单,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在参考自治区级检查检验互认项目及参考时限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发布本盟市内互认项目清单和医疗机构清单,明确可以互认的项目范围、参考时限、质量要求等必要条件,以及实施互认工作的医疗机构,并动态更新完善。

2.制定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负面”清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内卫办医字〔2022〕338号),明确自治区级互认“负面”清单(见附件)。各盟市可参照制定发布本辖区“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互认的情形,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3.有序扩大互认机构和区域范围。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互认工作制度,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管理,积极落实互认工作要求。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要统一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质量标准,加强内部信息互通共享和服务整合衔接,率先实现互认。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统筹建立县域内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心电诊断等资源共享中心为抓手,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在实现盟市内互认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跨盟市互认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提升互认工作效能

1.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深入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攻坚行动方案,提升自治区卫生健康信息化水平,推动自治区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平台建设,通过多种接入方式,实现全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互通共享平台对接,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调阅。逐步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数据与医疗业务系统的融合衔接,建立互通共享数据问题纠错及反馈机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已经发布的数据和共享文档等标准,明确检验检查结果的数据和共享文档相关标准。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数据传输效率速率和稳定性。

2.强化检查检验质量控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相关专业质量控制工作,提升辖区内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到2025年底前,建立覆盖自治区、盟市的两级临床检验和放射影像质量控制体系。充分发挥各级临床检验和放射影像质控中心作用,定期做好室间质评工作,明确不同仪器设备、试剂和检测方法的参考范围和结果判读标准,方便医务人员进行结果判读。自治区级各相关质控中心要定期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梳理自治区级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对于符合互认要求的新增互认机构和项目及时进行更新,对于不符合互认要求的机构及项目及时移出名单。

落实城市医疗资源下沉县级医院和城乡基层机制,做好县域医共体内人员帮扶派驻工作,推动检查检验相关人员、服务、技术、管理下沉基层,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检验能力水平。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室间质控,保障检测的准确性与可靠性。要组织做好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等专业医师和技师培训,提高检查检验技术水平。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学影像、心电诊断、检查检验等资源共享中心建设,开展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实现县域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

3.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反馈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互认工作的监测评估,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科室、医务人员互认工作情况的监测评估。要分别建立定期统计分析及反馈结果机制,对在监测评估中发现互认项目数量、互认比例明显偏离平均水平的,要深入调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要求,督促推进互认工作。同时,要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规范诊疗行为,坚决纠治过度检查检验。

(三)加大政策保障支持力度,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1.强化医保政策支持引导。全区执行统一的医学影像、超声等检查检验的医疗服务项目,将检查检验结果数据传输及存储、实现患者离院后在线查阅下载等服务,作为检查检验内含事项,纳入价格构成中。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为定点医疗机构互认检查检验结果提供便利,降低定点医疗机构储存和调阅服务成本。

2.加强信息化保障支持。各盟市要积极争取信息化项目以及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盟市级“影像云”、网络资源存储以及医保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做好相关信息化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数据交换。2025年底前,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调阅。加强数据共享,积极推进医保影像云共享路径建设。

3.完善医疗机构内部考核机制。医疗机构要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考核体系,鼓励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将互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作为绩效考核重要指标,把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更好结合起来。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在前期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部门分工,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实施。

(二)落实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部门间沟通交流机制,及时通报掌握相关领域工作进度,加强政策协调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业务指导,统筹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质量控制工作,及时更新并发布互认项目清单、互认医疗机构清单以及“负面”清单,同时呈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投入政策;医保部门要完善相关医保支持政策,明确医保价格和信息共享相关配套措施;疾控部门和军队、武警卫生部门要组织协同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互认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科普宣传,提高患者知晓率与理解度,引导公众理解支持互认工作,形成合理预期。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使其充分认识互认工作对提升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减轻患者负担的重要性,规范互认操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为科学有序推进互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检查检验互认“负面”清单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检查检验互认“负面”清单

在自治区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七)出具医学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实验室未能通过自治区实验室室间质评或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控制质量中心室间质评的;

(八)医学检验的时间与现就诊时间差距较大,已无参考价值的;

(九)诊治医师认为有必要进行再次检查的;

(十)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信息来源: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