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021255/2025-00937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内卫中(蒙)传承字〔2025〕50号 |
成文日期 | 2025-02-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021255/2025-00937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内卫中(蒙)传承字〔2025〕50号 |
成文日期 | 2025-02-2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关于确定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批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及继承人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自治区脑科医院、自治区中蒙医药研究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批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中(蒙)传承字〔2024〕420号〕要求,对全区上报的自治区第四批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自治区第五批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120名,继承人240名(名单附后)。本批实施时间从2025年1月开始至2027年12月结束。现就自治区第五批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老中医药(蒙医药)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启动自治区第五批师承工作,组织开展本盟市、本单位师承人员拜师仪式,并负责组织每位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批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式三份),盟市统一报送(区直单位直接报送)所辖区域签订的《协议书》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传承发展处,自治区对第五批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信息化系统管理(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各相关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批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日常管理及阶段考核。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监督,落实好年度考核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师承工作列入对盟市的年度考核中,并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结业考核。
三、各师承人员所在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中制定的师承教学要求,制定三年的学习计划,为师承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学习条件。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不在同一所医院的,由双方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根据医院实际,创造条件保证传授与跟师学习时间。
四、各位指导老师发扬带徒授业的优良传统,为人师表,把多年在临床工作中形成的独到的中医药(蒙医药)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传授给继承人,保证临床(实践)带教时间,针对继承人情况精心组织教学,悉心传授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严格督促、检查继承人学习,按照确定的继承教学计划高质量完成带教任务。
各位继承人要做到尊师守纪,保证跟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时间,虚心刻苦学习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认真做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提升,诚实地接受指导老师和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高质量完成继承教学任务,做到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中医药(蒙医药)学术继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师承日常及考核管理、培训、带教、医案和特色技艺整理、发表论文、学习资料购置等,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截留,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将适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联 系 人:海 霞、达 拉
联系电话:0471—6944321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批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及学术继承人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批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教学协议书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