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1-45994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法制处 | 文 号 | 2019年 第1号 |
成文日期 | 2019-01-0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1-45994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法制处 |
文 号 | 2019年 第1号 |
成文日期 | 2019-01-0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 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程序,切实解决“同案不同罚”、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发﹝2017﹞32号),结合全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经广泛征求意见,委党组会审议,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对《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进行动态更新,欢迎社会各界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联 系 人:孙彩霞
联系电话:0471—6944525
电子邮箱:nmgwjwfzc@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