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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45994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法制处 文  号 2019年 第1号
成文日期 2019-01-03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45994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法制处
文  号 2019年 第1号
成文日期 2019-01-03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 第1号

发布时间:2019-01-04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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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程序,切实解决“同案不同罚”、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发﹝2017﹞32号),结合全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经广泛征求意见,委党组会审议,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对《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进行动态更新,欢迎社会各界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联 系 人:孙彩霞

联系电话:0471—6944525

电子邮箱:nmgwjwfzc@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

 

 

2019年1月2日

 

 

附件公告2019 第1号(附件).pdf




信息来源: 法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