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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8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6-10-12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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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第584号《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基本养老有关问题的建议》由我委协办,协办意见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我委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国家决策部署,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乡村医生培训,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村医队伍规模保持稳定,能力水平稳步提升。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一)关于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提出在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上,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培训培养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2015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内政办发〔2015〕114号)明确: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对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10年以上(含10年)并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级财政解决。

2023年8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保障乡村医生待遇,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政策。分类实施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补助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

目前,我区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占82.46%,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占4.47%,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占2.77%,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占10.3%。

(二)关于持续优化乡村医生队伍。我委从2023年底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截至目前,已招聘大学生乡村医生113人,并纳入编制管理,补充村卫生室专业技术人员;严格落实“3年内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要求,提升乡村医生岗位胜任力。

二、下一步工作

我委将指导和督促各地扎实推进《关于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贯彻落实,进一步壮大和稳定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6年6月15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