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851号提案的答复
岳耀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院前急救全面纳入医保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院前急救工作情况
院前急救及转运是医疗救治的重要环节,对于挽救生命、稳定病情,防止疾病进一步发展、减少伤残等均具有重要意义,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院前急救工作。今年以来,卫生健康委先后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非院前急救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全区救护车辆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旨在加强各级医疗机构规范管理院前急救车辆,并明确收费标准。各级医疗机构按照我区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24版)》计价标准执行:“三级医疗机构1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90元/次、一级81元/次”。计价说明中明确往返30公里以内(含30公里),超过30公里加收3元/公里;担架工费(两人)多层楼房一层30元/次,每增加一层加收10元/次,高层楼房使用电梯30元/次;使用步行梯以30元为基价,每加一层加收10元/次;传染病人加收25元/次。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关于您提出的“将院前急救全面纳入医保”的建议,我区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2024版)》已将院前急救过程中应用量最大的“抢救费、护理费、吸氧费以及所包含的部分卫生耗材”纳入了支付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医保支付,起到了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的作用。但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规定,对于车费、担架费等省级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外项目,医保基金暂不予以支付。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卫生健康委将持续推动院前急救费用纳入医保工作。同时,配合医保部门制定院前急救纳入医保相关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感谢您对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