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98号建议的答复
新其其格代表:
您提出的第298号《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基本养老有关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乡村一体化改革,保障并稳定乡村医生发挥基层网底作用,我委认真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一、乡村医生养老退出待遇政策
针对乡村医生养老退出待遇问题,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规定,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提出在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上,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培训培养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2015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5〕114号)明确: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对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10年以上(含10年)并已经退出工作岗位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级财政解决。2023年8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保障乡村医生待遇,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政策。分类实施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补助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
二、人社部门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机制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机关事业服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规定,代表所提的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需根据乡村医生实际情况参加对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国家事权,我区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
代表所提的乡村医生中,纳入机关事业编制的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享受相应政府补贴,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可以为参保的乡村医生提供缴费资助。按照政策规定,各地启动试点时,包括乡村医生在内的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没有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可以通过补缴的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分为200元至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等12个缴费档次。如果选择最高的3个缴费档次,按照缴费15年、基础养老金177元计算,到龄后分别可以领取501元、717元、933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三)失业保险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上述条件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三、财政厅积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
(一)关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保障方面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作为第一支柱,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37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职工;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关于乡村医生医疗保障方面
目前,我区已构建起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并且实行盟市级统筹管理。乡村医生可自行选择参加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方式由个人缴纳+财政补贴方式构成,2025年个人需缴纳420元左右,财政补贴700元,住院支付比例约70%左右;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筹资方式由个人缴费+单位缴费构成,住院支付比例约80%左右,一般情况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单位缴纳部分也需个人承担。具体政策以统筹区出台相关政策为准。
四、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继续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加强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持续扩大参保覆盖面,将更多的乡村医生纳入养老保障范围,为群众提供更可靠更充分的养老保障。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