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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5 16:40 
来源: 
  

内人口发〔2008〕70号

各盟市人口计生局(委):

为了顺利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资格确认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实施细则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确认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

(一)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曾领取过独生子女证明或奖励的,应纳入扶助范围。

(二)关于“女方须年满49周岁”

1、女方先达到49周岁,不论男方是否已达到49周岁,夫妻双方均纳入扶助范围。

2、男方先达到49周岁的,须从女方已达到49周岁时开始同时纳入扶助范围。

3、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及再婚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须年满49周岁。

4、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5、扶助对象的年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1、只生育一个子女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不考虑子女死亡时间。包括下列情形:

(1)只生育一个子女;

(2)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

(3)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认定:

(1)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收养子女办过公证的,以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为认定依据;未办过公证但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收养证明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章后,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认定。

(2)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子女的,以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证》为认定依据。

(3)非法收养的,不纳入扶助范围。

3、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但再婚家庭中一方符合扶助条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未生育也未收养过子女的另一方也应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界定依据:1990年10月15日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数量,可以现存子女数来界定其是否符合特别扶助资格确认条件;1990年10月15日以后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数量的合法性,应分别以1990年10月15日、1995年11月17日、1999年11月29日、2002年9月27日、2008年10月1日出台及修订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确认其子女数量的合法性。

(四)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1、“现无存活子女”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收养子女,因子女死亡现无存活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2.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一级、二级、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统一颁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持其他《残疾证》且符合特扶条件的,须到旗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换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纳入特扶范围。

(五)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问题”

符合扶助条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出具该证;目前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出具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不再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直接纳入扶助范围。

(六)关于其他特殊情况

其他特殊情形无法认定的,各地逐级上报,由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认定。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资格注销或终止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3、户口迁出自治区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4、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5、共他原因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其它奖扶制度的衔接

(一)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不再叠加发放奖扶金。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时,继续执行特扶制度的标准,不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与《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的衔接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发生伤、病残(包括领证前发生伤、病残)或死亡的,仍按《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补助金。

五、其他

1、申请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向户籍所在地申报。

夫妻一方为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区外户籍的,只受理区内户籍一方申报。

没有户籍的,不受理其申报。

2、扶助对象资格审核以家庭为单位。

再婚夫妻、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单亲家庭,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