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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权责清单 >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
权力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修订)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卫医发〔2019〕37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二、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 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卫医字〔2019〕211号)

一、注册机关 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旗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下放至旗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仍由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委托所在地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护士执业资格类别属于准入类。


责任主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行政许可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信息来源: 医政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