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含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自治区临床检验中心)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2022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 |
责任主体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补正内容、期限;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告知不予受理及其理由。2.审查责任:核查申请许可资料和现场核对资料是否完整;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部门审核检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审核技术审查报告。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下达整改意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相应权利。4.送达责任:①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发放并送达设置审批的行政批复。 ②三级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发放并送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开许可决定。同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许可信息和有关投诉、举报电话。5.事后监管责任: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四)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2月5日修改) 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1次告知而未1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六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