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本站
搜索
list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权责清单 >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
权力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部门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部门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 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部门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2009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63号发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发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责任主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2.审查责任: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考生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实施实践技能考试工作。3.决定责任。考点办公室审核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将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4.送达责任: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考生参加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师资格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 年卫生部令第二十四号公布)

第五条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第十六条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考生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实施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免于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八条 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承担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根据考点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到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日期 15 日前将考生实践技能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第二十六条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信息来源: 医政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