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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
权力名称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 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项目子项。


责任主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补正内容、期限;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告知不予受理及其理由。2.审查责任:核查申请许可资料和现场核对资料是否完整;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部门审核检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审核技术审查报告。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下达整改意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相应权利。4.送达责任:发放并送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卫生行政许可信息和有关投诉、举报电话。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 自治区疾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