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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终极鉴定
权力名称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终极鉴定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施术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已鉴定为并发症的受术者,在申请上级部门鉴定期间,不影响并发症当事人的治疗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上级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申请期间发生的与并发症诊治有关的治疗等费用,按并发症对待。 


责任主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符合《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相应记录。2.审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决定责任:根据并发症鉴定申请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鉴定专家组的构成和人员数。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鉴定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鉴定专家组成员和双方当事人。鉴定专家推选1名组长主持技术鉴定,鉴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遵循独立鉴定原则,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做出后,鉴定专家组制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承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卫生行政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4.送达责任: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5.事后监管责任:对盟市、旗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及并发症的行政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的给予处罚。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三十八条 并发症鉴定的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处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一)未及时组织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人身损害情况;

(二)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未受理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

(四)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人口计生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和治疗。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信息来源: 妇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