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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资格认定
权力名称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资格认定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部门规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2号)

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责任主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出具行政确认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补正内容、期限;出具行政确认受理通知书或者告知不予受理及其理由。2.审查责任:核查申请确认资料和现场核对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申请条件。3.决定责任:进行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4.送达责任:考试成绩合格的,颁发《《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5.事后监管责任:对医师开展诊疗活动进行监管。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2号)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 中蒙医药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