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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权力名称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五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部门规章】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3号)

第三条 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工作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内进行;…… 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的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责任主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2.审查责任: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4.送达责任:颁发或送达批准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 自治区疾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