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报名资格审定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
责任主体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向社会公告考试方案,确定考试时间程序。考生向考点报名。2.审查责任:考点审核材料后报考区核实相关材料。3.决定责任:确定考生考试身份。4.送达责任: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5.事后监管责任:公告考试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31日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2020年3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 第十七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