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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权力名称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2017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责任主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3.决定责任:(1)作出决定结论,制作许可书。(2)不予认定的,制作不予确认文书,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鉴定书,由鉴定办事机构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保证确认事项完整、可靠。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信息来源: 妇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