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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对医师、护士的表彰奖励
权力名称 对医师、护士的表彰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 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

(二)在医学研究、教育中开拓创新,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做出显著贡献;

(三)遇有突发事件时,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努力工作;

(五)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实地考察核实。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印发表彰奖励批复,说明理由,告知相应权利。4.执行责任:在网站公示批复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四)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信息来源: 医政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