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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权力名称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制定下发表彰奖励方案,提出申报条件、程序、时间等要求。地方初步上报表彰奖励单位或个人。2.审查责任:对候选单位或个人业绩贡献等情况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下发“关于表彰×××年度预防接种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说明理由,告知相应权利。4.执行责任:下发文件并在在网站公示决定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2次修正)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息来源: 爱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