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修正)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第二十四条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要求记录举报人举报内容,及时受理并核查举报相关内容。2.审查责任: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举报事实清楚、确凿作出奖励决定。4.执行责任:按要求发放奖励奖金。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2次修正)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