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 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势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
责任主体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下发公告公布补偿范围目录,地方受理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补偿申请。2.审查责任:各盟市审查资料并调查疫苗异常反应情况。 3.决定责任:确认疫苗异常异常反应。4.执行责任:拨付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补偿金。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资金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法律】《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2次修正)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