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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对医师、护士的监管
权力名称 对医师、护士的监管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并可以委托机构或者组织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三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国家主席令第59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2020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责任主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2.处置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3.移送责任: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要及时移送。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做出相应处理,对考核合格的医师继续监管。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国家主席令第59号)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部门规章】《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3月卫生部)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 中蒙医药管理处、医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