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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方面)
权力名称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方面)
权力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第四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要求对被检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3.移送责任:需移送其他机关的及时移送。4.事后监管责任:对限期整改的行政行为应再次检查,整改不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给予相应处罚。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四)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信息来源: 职业健康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