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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权力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权力类别 行政裁决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 保障措施 健全中医药(蒙医药)管理体系,强化全行业管理,促进中医药(蒙医药)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主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补正内容、期限;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告知不予受理及其理由。2.审查责任: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3.决定责任: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复;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复的决定。4.送达责任: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执法违法或者执法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违法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法定执法权限、程序履行职务,造成严惩后果的;

(四)不如实提供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故意刁难的。


信息来源: 医政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