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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权力名称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责任主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加调查取证,出示有关证件。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保守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秘密。 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核对,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调查终结,起草调查报告,说明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2.立案责任:受理案件后,对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制作立案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计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 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合议之后,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进行书面记录,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 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卫生行政机关采取一般程序或者简易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送达责任:承办人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8. 执行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限期内予以履行。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历经2009年、2017年二次修正,2021年一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 妇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