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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权力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权力名称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权力类别 其他的权力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调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等单位。2.审查责任:按照方案或通知的要求对被调查机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调查。3.决定责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收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汇总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修订意见。4.送达责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指定网站公告修订的地方标准文本。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况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后按规定向人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信息来源: 食品药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