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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发展
兴安盟坚持高位谋划 普惠先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托育服务需求
发布时间: 2024-04-1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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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兴安盟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利民导向,有力有序有效地推动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截至2023年末,全盟常住人口141.69万人,3岁以下婴幼儿2.3万人,可提供托育服务机构 103 家,其中普惠托育机构82家,建设托位 5650个,每千人口托位数 4.0 个,入托婴幼儿 2665 人,入托率为 11.44%。

一、统筹谋划,建立“系统化”政策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盟委督查调度、行署常务会研究事项,并实地调研出台政策支持文件,明确托育服务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将“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全盟社会经济发展重点工作部署落实,2023年作为民生实事写入盟旗两级政府工作报告并定期调度。

(二)坚持规划先行。将托育服务工作列入卫生健康“十四五”规划指标体系,以群众需求出台支持措施,制定《兴安盟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兴安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促进大乌兰浩特城区一体化发展政策措施》等政策性文件,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措施能落地、真落地。

(三)聚力协同推动。联合发改等部门印发《兴安盟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方案》,近两年累计申请预算内建设资金670万元,今年两个旗县级公办托育机构建设项目被纳入自治区“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建成了一批专业化、规范化综合性托育服务机构;贯彻落实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等文件精神,现运行中的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

二、科学布局,探索“多元化”服务供给模式

(一)医疗机构+托育服务。联合工会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关于推动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工作的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创办托育机构,确定扎赉特旗妇幼保健院等3个试点建设单位,建设托位140个,扩大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应。

(二)社区+托育服务。联合发改等多部门起草了《兴安盟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社区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支持社区共建提供多元服务,全面开展社区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截至目前我盟共完成社区托育服务萌宝驿站试点项目2个,计划建设中1个,新增托位数100个,执行普惠标准。

(三)幼儿园+托育服务。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多部门联合起草了《鼓励和支持“托幼一体化”模式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具体举措》,确责任、细化分工,推进公办幼儿园、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增设托班。现有托幼一体化机构84个,占现有幼儿园总量比例达到25%以上。

三、协同联动,突出健全“规范化”管理标准

(一)完善行业规范。印发了《兴安盟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目前,我盟在国家托育管理平台注册103家,完成备案56家,备案率为54%;制定印发了《兴安盟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机构工作规范》,建立了盟妇幼保健院为盟级婴幼儿照护管理中心、各旗县市妇幼保健机构为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的服务框架。

(二)强化示范引领。制定印发《兴安盟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托育机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以及《兴安盟示范托育机构创建标准》,2021以来共创建示范型托育机构18家,每家示范机构给予以奖代补2万元。

(三)加强监督指导。我盟围绕婴幼儿托育机构总体建设、服务供需的匹配状况等情况开展调研、问卷调查工作,形成了详尽分析报告上报盟行署。在此基础上,2023年各地卫健委联合相关责任部门对托育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现场指导20余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所辖地区托育服务机构开展经常性工作指导,并定期召开3岁以下婴幼儿联席会,研究解决托育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做到支持与引导并行,服务与监管并重,推动全行业服务规范发展。

四、夯实保障,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

(一)强化人才供给支撑。成立了全盟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指导组和婴幼儿照护专家库,会同盟人社局将育婴师、营养师培养纳入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在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开设婴幼儿托育服务管理本科专业,形成我盟托育人才培育供给长效机制。

(二)坚守行业准入底线。明确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入职、在职在岗培训的必修课。依托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和盟妇幼保健院连续3年举办了10期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资格和技能培训,先后有2000多名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100余人获得育婴员、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信息来源: 人口家庭与老龄健康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