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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
【卫生健康法治宣传月】  这些知识你要知道(二)
发布时间: 2023-09-17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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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

1.依申请性:有申请才有审批。

2.管理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

3.外部性:“官”批准“民”,是外部审批,即许可。内部审批不叫许可。

4.授益性:行政机关授予老百姓权力和好处。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省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医院、学校、图书馆及一些公用事业机构)

3. 受委托的机关(《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 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