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助产机构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0〕879号)要求,在盟市上报的应急助产机构基础上,结合全区疫情防控工作和助产机构实际,先行确定74家医疗机构作为首批“应急助产机构”,用于当地“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启用后,承接普通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工作。
部分地区除新冠肺炎定点医疗机构外无其他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请各盟市指导这些地区尽快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筹建“应急助产机构”,确保每个盟市、每个旗县至少有1家盟市级和旗县级应急助产机构。各盟市于12月25日之前完成辖区所有应急助产机构的筹建工作,并将筹建后确定的应急助产机构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妇幼处。
联 系 人:贾秀凤
联系电话:0471—6927989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首批应急助产机构名单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