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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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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公立医院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经研究决定在自治区开展公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联系,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根据试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联 系 人:孟 蕾

联系电话:0471—6945676

 

 

2018年8月30日

 

抄送:内蒙古医科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改革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医院药师的用药指导和审核监督作用,充分体现药师专业技术服务价值,促进合理用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公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医院药师管理制度改革,在医院内选拔出业务扎实、经验丰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技术权威性和领军作用的优秀管理人才担任医院总药师,充分发挥总药师在药品采购管理、临床合理用药、处方审核、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实现药品安全有效、供应充分、价格合理、使用科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试点实施范围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在自治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以及锡林郭勒盟医院、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开展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

三、医院总药师职责

(一)负责落实医院药事管理重大决策。在医院院长领导下,履行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主任职责。落实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科学决策的有关医院药事管理工作重大事项,落实医院药事服务管理、药品供应保障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等相关政策。

(二)负责医院合理用药的监督管理和有效实施。组织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制定并动态调整临床科室药品供应目录和重点监控目录。组织开展临床科室药品使用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处方点评和重点药品监控预警,定期分析通报合理用药情况。组织药师开展对医生处方和医嘱审核,并参与临床查房、重大疾病治疗方案制定、药物治疗的监测和药物疗效评价。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时干预和纠正存在问题。

(三)负责医院药品的供应保障。组织制定医院年度药品采购预算,定期汇总分析药品使用等方面的数据和信息,指导医院药品采购工作。组织开展医联体药品带量带预算采购工作。组织审定医院医保药品报销工作,合理控制医保费用增长,降低医院药占比。负责落实药品采购“两票制”,并按照采购合同确定的时限及时结算药款。负责药品出入库质量把关和安全储存。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制度,做好麻醉药品管理工作。

(四)负责医院药学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临床药学学科建设,制定科研和年度培训计划,负责药学相关新理论、新技术的引进和使用,组织开展评估并提出建议。加强药师队伍建设,提高药事管理专业知识水平。建立健全医院药剂科和药师岗位绩效考核体系,组织开展考核和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提出建议。

四、医院总药师任职条件

试点医院总药师应具备药学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药事工作经历在10年以上、药学部(药剂科)主任任职经历不少于2年。具备扎实的药学及医学等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药事管理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同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医院总药师选拔任用及待遇

医院总药师的选拔任用,由医院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在院内按照任职条件、标准、程序研究决定。医院总药师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为3年。医院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医院总药师职责任务,制定绩效考核方案,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薪酬兑现以及留任奖惩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留任。医院总药师绩效薪酬待遇要适当提高,可参照医院副院职领导平均待遇的90%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在公立医院设立总药师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试点公立医院要高度重视,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做好医院总药师选拔任用工作。

(二)明确职责。医院总药师是医院药学服务和药事管理的组织领导者。各试点医院要细化总药师工作职责,明确总药师的权利和责任,充分发挥其在合理用药、安全用药、药事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命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对医院总药师进行管理。要制定总药师年度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绩效薪酬和留任奖惩挂钩。

 

 

 

 

 




信息来源: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