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021255/2023-05180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内卫医字〔2023〕37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9-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000MB15021255/2023-05180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 文 号 | 内卫医字〔2023〕37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9-27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口腔医疗服务和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口腔诊疗行为,加强口腔诊疗相关耗材管理,提升口腔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口腔医疗服务健康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药监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口腔医疗服务和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3〕1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深刻认识做好口腔医疗服务和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口腔医疗服务供给能力,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加强口腔科耗材供应保障管理;优化医疗服务价格及医保政策;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和加强宣传引导,全面提升我区口腔医疗服务保障水平,推动口腔医疗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