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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3-00288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规范〔2022〕3号
成文日期 2022-12-2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3-00288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规范〔2022〕3号
成文日期 2022-12-20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0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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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等精神,推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促进我区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优化医养结合资源布局

(一)合理规划设置有关机构。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保障医养结合设施发展用地和场所。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应优先考虑同址或邻近设置。鼓励医疗资源富集的地区将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机构。支持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公立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发展康复医学科、老年医学科和安宁疗护科。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可按规定转型为医养结合机构。有效利用军休机构和医养结合资源,为军休干部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到2025年,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公立中医(蒙医)医院设置老年医学科比例达到60%以上,每个旗(县、市、区)有1所以上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创建一批医养结合示范项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退役军人事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养老床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推动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专业化、规模化发展路子。支持和引导大型企业中涉及大健康、医药、服务等产业公司加强与医养结合机构合作,拓展供应链和产业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到所在地旗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次办、网上办”等便捷化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

(四)支持规范居家医疗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居家医疗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联合体为居家失能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要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以及可穿戴的老年人健康支持技术和设备,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远程实时查看、实时定位、健康监测、紧急救助呼叫等居家医疗服务。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苏木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医疗机构向下延伸办社区(苏木乡镇)养老机构。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积极推进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项目实施。发挥家庭医生(团队)作用,优先为失能、重病、高龄、低收入等老年人提供综合、连续、协同、规范的签约服务。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支持开展“互联网+照护服务”,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和护理型养老床位。“十四五”期末,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保持在75%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到65%以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医养结合服务中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蒙医)医院开展社区和居家康养服务,推进中医药(蒙医药)健康养老向农村、社区、家庭下沉。二级及以上中医(蒙医)医院应与养老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协作,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蒙医)医院托管或者举办养老机构。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中(蒙)医药健康管理。鼓励创建具有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示范基地。到2025年,65岁以上老年人中(蒙)医药健康管理率达到75%,每个盟市至少打造1个中医(蒙医)医养结合示范基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七)强化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协作。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制定签约协议参考文本,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签约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开展定期巡诊或提供家庭病床,安排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后,可根据巡诊确定的诊疗方案在签约医疗机构开具处方购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服务、医疗资源富余的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床位开展养老服务的,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收入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统一管理。公立医疗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依照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床位费、护理费的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到202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30%以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各地要在摸清失能等老年人底数的基础上,结合入住需求和意愿,采取差异化补助措施,推动养老机构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主要接收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大型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部应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标准化建设。到2025年,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医养结合服务衔接

(十)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探索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管理,与医疗联合体内的牵头医院建立预约就诊、双向转诊等机制,逐步将集中到大型医院或长期在大医院住院的老年人引导到康复医院、护理院或医养结合机构,实现医疗、康复、护理、养老服务资源的高效协同。医疗联合体内医学影像中心、检查检验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应与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 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智慧医养服务。扩大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范围。加强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与签约医疗机构间的信息联通,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要提供远程诊室,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发展。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批“智慧健康小屋”,配备智慧健康管理设备,多渠道满足老年人自我健康监测与获得健康指导的需求。积极融入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创新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物品代购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实施“智慧助老”行动,提升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和无障碍水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政策保障体系

(十二)完善价格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按政府核准的本医疗卫生机构医药服务价格执行。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等因素自主定价。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原则上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收费标准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自治区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保险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根据医养结合特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逐步探索对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配合门诊共济改革,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强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衔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老年人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产品和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保障需求。(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厅、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盘活土地资源。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减轻税费负担。医养结合机构符合条件可依法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有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养老服务业纾困扶持相关政策。通过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企业连锁化经营、集团化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医保局、内蒙古税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落实财政保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养老服务。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推动实现评估结果跨区域跨部门互认。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床位),应按规定落实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政策。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残联、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将老年医学、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人才纳入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紧缺人才培养。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增设健康和养老相关专业和课程,适度扩大培养规模。发挥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用,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落实人才培训补助政策,纳入当地就业创业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要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含远程医疗服务),可根据协议获取合理合规报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鼓励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医务人员特别是退休返聘且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士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壮大为老志愿服务队伍。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供养机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定期开展服务,为病重老年人提供安宁疗护服务。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开展志愿服务。推广以“时间银行”为载体的为老志愿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积极参与“银龄互助”活动,为高龄、失能、空巢等老年人提供日常探视、生活照护和应急救助等服务。支持志愿服务人员为照护居家失能老年人的家属提供喘息服务。(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团委、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综合监管力度

(二十)加强行业监管。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积极构建“信用+监管”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健全协同监管机制,着力推动解决影响服务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医养结合领域养老诈骗、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制定老年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指南,分类完善居家、社区和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疫情防控措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各项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本地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根据疫情形势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及其他必要工作人员,非紧急必须情况不得与医疗服务区域交叉使用设施设备、物资等,确需使用的,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推动责任落实,坚决防范疫情风险。(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督促医养结合机构严格落实消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和老年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维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医疗卫生服务、老龄事业发展、养老服务体系等相关规划。建立完善多部门协同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完善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抓好任务落实。各地要建立医养结合任务清单,实施台账管理。加强政策培训和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适时开展督导评估,推动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解读:【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措施






信息来源: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