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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2-00340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医发〔2021〕32号
成文日期 2022-01-19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2-00340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医发〔2021〕32号
成文日期 2022-01-19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0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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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红十字会:

为贯彻实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推动我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红十字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

2021年12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根据《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是指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公民逝世后所捐献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以下简称捐献器官,包括器官段)。

第三条  细则中捐献器官获取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器官捐献的宣传和相关知识培训。

(二)潜在捐献者信息的获取和资料搜集。

(三)潜在捐献者的甄别、评估、维护、检验、检查、死亡判定、样本留存、相关信息资料上传、尸检、遗体修复及缅怀和善后。

(四)捐献器官的分配、获取、质量评估、保存、修整、灌注和转运。

(五)器官捐献案例的协调、相关法律文书的完善、伦理审查、捐献过程的监督和见证。

(六)捐献案例完成后的资料和数据信息上报。

(七)供体病例的完善、审核及存档。

(八)相关数据整理、统计分析及质控管理等。

第四条  捐献器官获取过程中发生的需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向服务主体付费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捐献医院为配合器官捐献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源消耗。

1.潜在捐献者信息上报及相关医学资料的提供。

2.向潜在捐献者家属传递有关器官捐献的信息并初步征求家属意见。

3.配合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开展捐献协调工作。

4.配合OPO对潜在捐献者的器官功能评估和维护工作。

5.配合脑死亡判定小组对潜在捐献者进行的脑死亡判定工作。

6.依法依规对捐献者进行心脏死亡的判定并签字确认。

7.配合OPO工作人员对潜在捐献者相关标本的留取工作。

8.配合OPO工作人员实施捐献器官的获取、分离、保存等工作。

9.配合对器官捐献者的善后等工作。

10.向OPO工作人员提供完善供体病历所需的相关资料等。

11.为器官捐献提供的器官获取场地、辅助性医疗服务(呼吸机等仪器设备以及相关操作人员)等。

12.配合与器官捐献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其他服务主体为配合器官捐献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源消耗。

1.脑死亡判定服务,包括人力成本及相关检查。

2.OPO所在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为潜在捐献案例提供的伦理审查服务。

3.司法部门为潜在捐献者提供的尸体(表)检验服务。

4.红十字会为器官捐献案例提供的捐献协调、资料审核、相关法律文书的完善、捐献过程的监督和见证、捐献者善后等服务。

5.提供快速病理检查、实验室检查等服务的人力成本及相关检查。

6.为OPO提供的潜在捐献者会诊服务。

7.对器官的保存、修整、灌注和转运提供的临时性服务等。

8.为OPO提供的潜在捐献者转运医疗服务等。

9.为捐献器官获取工作提供的其他服务等。

第五条  捐献器官获取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第六条  直接成本。

(一)器官捐献者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捐献者医学支持成本、样本留存成本、遗体修复及善后成本、器官捐献管理成本。

1.捐献者医学支持成本。

⑴人力成本。

①OPO人力成本:潜在捐献者识别、评估、维护、供体转运等。

②捐献医院人力成本:潜在捐献者识别、评估、维护、会诊、心脏死亡判定等。

③OPO其他服务主体人力成本:脑死亡判定等。

⑵维护治疗费用:住院费(包含维护治疗、检验、检查、会诊等)。

⑶器官维护所需药品、耗材(白蛋白、垂体后叶素或特利加压素、某些抗生素、聚明胶肽、CVP测压管等)购置费用。

⑷OPO工作人员及其服务主体的交通及食宿等。

2.样本留存成本。

⑴人力成本。

①OPO人力成本:标本的保存、运送及对接等。

②捐献医院人力成本:标本留取等。

③OPO其他服务主体人力成本:急诊检验加班等。

⑵医学耗材成本:标本留取装置及外包装和标识等。

⑶人员交通、食宿和(或)标本邮寄成本。

⑷OPO所在医院、外院或检测公司的标本检查费。

3.遗体修复及善后成本。

⑴人力成本。

①OPO人力成本:遗体修复、遗体清洁、遗容整理等。

②OPO服务主体:尸体(表)检验等。

⑵捐献者善后费用:遗体冷冻贮存、转运、丧葬(包括火化、骨灰盒、墓地)等。

⑶OPO及服务主体工作人员的交通和食宿等。

4.器官捐献管理成本。

⑴人力成本。

①OPO人力成本:数据搜集、潜在捐献者甄别、潜在捐献者背景调查、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及证据和资料的搜集和核验、捐献协调、数据上传、触发分配、分配确认、病历书写、病历汇总、病历审核、病历存档。

②OPO服务主体:潜在捐献者的伦理审核、完善器官捐献法律文书等。

⑵OPO及服务主体工作人员的交通和食宿等。

(二)器官获取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器官获取手术成本、器官医学支持成本、器官转运成本。

1.器官获取手术成本。

⑴人力成本。

①OPO人力成本:器官获取、器官簇分离、器官劈离、垃圾清理、终末消毒等。

②OPO服务主体成本:麻醉人员、护理人员等。

⑵场地费及呼吸机等设备使用费。

⑶器械、药品(包括器官在体灌注液等)、耗材(包括灌注管路等)、手术衣帽和口罩及手套和鞋套、尸袋等。

⑷OPO工作人员及其服务主体交通及食宿等。

2.器官医学支持成本。

⑴人力成本。

①OPO人力成本:器官评估、病理取材、器官保存、器官修整、器官灌注、灌注液标本留取、设备操作等。

②OPO服务主体成本:急诊病理和实验室检查加班等。

⑵病理及灌注液相关因子等检查费。

⑶器官离体灌注液(如KPS-1等)及无菌冰、耗材(包括器官袋、病理穿刺枪、特殊缝线、标本袋及固定液等)、设施设备(包括休整器械包、贮存箱、lifeport及附属品、标识等)、药品(包括抗生素、肝素、尿激酶等)等。

3.器官转运成本。

⑴人力成本:器官转运及交接等。

⑵交通及食宿成本。

⑶运输装置及附属物成本。

(三)器官捐献者家属相关的成本主要包括:交通、食宿、误工补贴以及各种特殊情况下(如情绪激动、过度悲伤引发的疾病、不适及伤害等)的支出。

(四)器官损失成本。

器官损失是指在器官获取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器官获取、获取后弃用或移植后发生原发性无功能的情况。器官损失成本依据当前国内器官损失平均水平(约占单个供体总成本的12%)计算,超出我区最近三年器官损失率平均水平的不纳入捐献器官获取成本。

第七条 间接成本包括OPO运行和管理成本。

(一)OPO工作人员的基础奖金、绩效奖励(案例奖励、任务奖励等)、各项补贴、人身意外险等。

(二)宣传、培训、参加会议、进修学习、相互交流、信息化建设等。

(三)OPO日常运行中的食宿、交通、房屋、水电、办公设施和设备损耗、车辆损耗及保险和保养、设备占用、COTRS等维护及占用等。

(四)24小时分配应答、潜在捐献者信息锁定、数据整理、数据分析、质控管理等。

(五)OPO科室库房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等。

(六)所依托单位对OPO的管理成本等。

第八条  执行全区统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

第九条  各OPO每2年进行1次捐献器官获取成本测算,获取成本平均增幅或降幅超过5%时,动态调整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

第十条  OPO按照全区统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成本支出标准向捐献医院、红十字会等相关服务主体和捐献者家属等支付各类获取相关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根据各类获取相关成本变化每2年动态调整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支出标准。

第十二条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费用管理执行自治区捐献器官获取费用收支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医疗保障部门依职责对OPO、OPO所在医疗机构、捐献医院以及移植医院的捐献器官获取和移植收付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全区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部分用语的含义

(一)移植医院:使用捐献器官完成移植手术的医院。

(二)捐献医院:人体器官捐献者或潜在捐献者所在医院。

(三)器宫损失:在器官获取运程中,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器官获取、获取后弃用器官或移植后发生原发性无功能的情况。

(四)器官段:根据移植实际需要,按照器官解剖结构切取的具备相关生理功能的部分器官。

(五)服务主体:包括器官获取过程中,向OPO提供或者受OPO委托提供捐献者评估、维护、检验、检查、分配、转运、死亡判定、样本留存、尸检、遗体修复及善后,捐献协调、见证与审核,器官获取手术和辅助性医疗服务,器官质量评估、保存、修整、灌注和转运等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个人。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自治区发布之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