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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65414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医字〔2021〕534号
成文日期 2021-10-12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65414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医字〔2021〕534号
成文日期 2021-10-12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1年三级医院试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9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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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有关附属医院:

根据2021年医院评审工作安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医院自荐的基础上,遴选确定三家医院开展试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评对象

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赤峰市肿瘤医院(以下统称“试评医院”)。

二、试评时间

2021年10月21日开始,按照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赤峰市肿瘤医院的顺序依次进行。

原则上每家医院有效工作时间不超过3天。到达每家医院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试评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试行2021年版)全部评审内容。

四、试评方式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工作方案》(试行),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应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指标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结果评价。

(一)定量评价。依托医院评审管理系统,自动采集2017—2020年国家、自治区有关平台系统数据信息;需手工填报的数据信息由试评医院登录所在盟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院评审管理系统,按要求进行填报,数据填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24:00,起始时间另行通知。

(二)现场检查。抽取自治区三级医院评审专家库成员组成现场评审工作组,采取资料查阅、调查访谈、检查考核、个案及系统追踪等方法,对试评医院进行现场评价。

五、其他事宜

(一)试评审主要是检验《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试行2021年版)和医院评审管理系统的适用性,不出具评审结论,试评医院仍要参加正式评审。请有关盟市卫生健康委协调辖区内试评医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请有关盟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通知辖区内评审专家(附件1),于2021年10月18日前往呼和浩特市荣氏国际酒店(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5号蒙汉双语法官培训学院4层,电话:0471-6388777、3455007)报到,参加集中培训和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用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承担。

(三)请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卫生健康委和试评医院分别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进行工作对接,衔接具体日程安排,积极配合做好评审工作。联系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务必于2021年10月15日前报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四)试评医院和评审工作组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评审纪律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五)评审员培训和评审标准修订工作由自治区医院管理研究所承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宝洁、孙剑光

联系电话:0471—6946631、6944743

附件:1.医院试评审工作组人员名单

      2.三级医院现场评审评审员职责与纪律

      3.医院评审自律承诺书

2021年10月12日

字534.docx




信息来源: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