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1-65003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文 号 | 内卫医字〔2021〕5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3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1-65003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 文 号 | 内卫医字〔2021〕5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30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促进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制订调整工作更加科学合理,不断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减轻用药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47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工作规程,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严格遵照规程做好地方遴选推荐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加大对处方、医嘱的审核和点评力度,及时通报药品使用监测和点评结果,保障用药安全,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合理用药工作落实到位。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