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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64995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人字〔2021〕517号
成文日期 2021-09-30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64995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文  号 内卫人字〔2021〕517号
成文日期 2021-09-30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21年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08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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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8〕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81号)精神,结合全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就2021年度全区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加评审范围

在全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外(妇、五官)科、内(儿)科、医技、护理、预防医学等医疗卫生专业工作,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及职业素养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 职业准入资格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3.学历资历条件。

本年度卫生健康高级职称评审中的学历及资历条件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4.工作量条件。

按照临床(区分非手术为主临床专业和手术为主临床专业)、口腔、公卫、护理、医技等五个类别分别制定相应工作量,具体见附表。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继续按照《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业绩条件。

在申报过程中,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着重考察申报人员的医德医风、专业技术素养和业绩水平,全方位对申报人员医学素养进行评价,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对论文不做硬性要求,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申报主任医(护、技)师人员业绩方面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加(限前三完成人)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2)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省部级奖项;

(3)在盟市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盟市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盟市级奖项;

(4)在自治区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提供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级及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的代表作论文2篇(字数应在2000字以上,下同)。

在盟市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提供在国家级及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的代表作论文1篇。

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需提供能够全面反映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1篇、反映本人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有代表性的专题报告1篇、病案分析资料1篇,发表和提交的论文仅作为参考因素。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参与编写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或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的重要章节(应在5000字以上)。

申报副主任医(护、技)师人员业绩方面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加(限前五完成人)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2)主持或参加(限前三完成人)省部级科研课题并获省部级奖项;

(3)在盟市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或参加(限前三完成人)盟市级科研课题并获盟市级奖项;

(4)在自治区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提供在国家级及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的代表作论文1篇。

在盟市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提供在专业期刊发表的代表作论文1篇。

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需提供能够全面反映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1篇、提供能够反映本人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的有代表性的专题报告1篇、病案分析资料1篇,发表和提交的论文仅作为参考因素。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人员需要提供能够全面反映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1篇、提供能够反映本人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的有代表性的专题报告1篇、病案分析资料1篇。

(三)其他要求。

1.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考试成绩需达到合格标准。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参加全区卫生健康高级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须成绩达到60分,方可申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并且需在2021年 10月17日前登录指定的网站查询和链接打印成绩合格单 (成绩查询网站:http:// www.21wecan.com,成绩合格证明打印网站:http://39.98.188.182/sps/,逾期未打印,系统关闭后将无法补打),其入围合格成绩参加相应资格评审长期有效。

2.对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考试继续不作要求。在全区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对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不作为申报和评审的必备条件,可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

3.严格落实继续医学教育审验要求。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凡申报2021年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需完成2019年、2020年、2021年的专业技术科目学习,其中,对2020年度专业科目不做要求,其余两年需完成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习(近三年专业科目120学时,公需科目90学时)。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参加职称评审时,完成规定学时的1/3即可,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援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自治区收治确诊病患定点医院直接参与医疗救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转任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当年参加职称评审时,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非当年参加职称评审的,按转任年限要求继续教育学时。

4.明确相关时间要求。申报人员任职资格、学历和免试人员及减免继续教育学时年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代表作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2021年10月25日。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再补报相关材料。

5.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际需要,申报参加卫生健康系列社会化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但申报材料中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6.严格执行城市医师服务基层要求。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要继续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内卫发〔2006〕23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09〕17号)等文件执行,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到基层服务的,不得推荐申报评审。

7.严格规范病案(专题报告)书写要求。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填报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30 例以上,每年度不少于20%,个人自行抽取复印2份原始病案。病案须符合《病案书写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要求,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等内容,并对整个病历书写的规范性进行把关。病历能反映申报者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正高或副高级别要求。对于外科病案,应有申报者本人术前讨论、术中记录及术后查房记录。

非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和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须填写一份专题报告,专题报告要反映本人专业特长和专业技术水平,体现申报者主要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正高或副高级别要求,字数一般控制在2000—3000字左右。

三、评审相关政策规定

(一)破格及提前晋升职称政策。

 1.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5)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7)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额定获奖人员,或科技成果自治区(省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

2.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需参加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入围分数线后,经单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

(1)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自治区科技成果二、三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含原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两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

(2)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奖获得者;

(3)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

(4)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一层次人选。

3.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自治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采取网上申报、网上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由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各申报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条件及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

4.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调入(调整、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 5年内初次申报卫生健康系列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需按要求参加实践技能考试,其成绩入围达到合格线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5.在旗县(市、区)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的优秀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专业的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破格参加高一级卫生健康系列职称评审。

6.提前晋升职称政策。

(1)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贫困地区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所在盟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

(2)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时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可提前1年晋升高级职称,同等条件下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时优先考虑,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援外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晋升的指标,视同到基层工作时间,并且对继续医学教育不用硬性要求,其他申报条件应符合要求。

(3)招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特岗全科医生,其在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累计服务时间。特岗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将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评价等作为特岗全科医生晋升职称的重要因素。

(二)继续组织自评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按照全区职称改革工作的统一安排,继续下放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赤峰市医院、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开展评审专业范围参照往年执行。上述9家医院在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时,不得低于我区评审标准。自主评审单位需在开评前一周向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评审方案(评审标准),经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评审结束后,同时将结果报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为保持政策延续性,继续采取评聘结合的方式,申报正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

1.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内机编办发〔2015〕163号)要求,按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床位编制数,核算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分别按照专技岗编制不低于人员总量85%,以及自治区、盟市、旗县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控制比例的标准,测算出单位高级岗位数量后,按照高级岗位空岗数进行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应控制在核算出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

2.其他卫生机构按照本单位高级岗位空岗数进行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应控制在已核准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

3.民营、个体医疗机构人员申报高级职称人数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4.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岗位数额(比例)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5.各盟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59号)的要求,分别将基层卫生机构中、高岗位结构比例提高到40%和20%。同时,按旗县医疗卫生机构总人数的3%核定基层卫生高级岗,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高级职称申报和已取得资格人员聘任工作。

(四)继续实施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倾斜政策。

职称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将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实绩。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援鄂医疗卫生人员和自治区收治确诊病患定点医院直接参与医疗救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高级职称评审时,免除自治区专业实践技能考试,提前一年参加职称评审。其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且满足职称评审业绩成果条件的,可不受现有职称取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本次申报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是指获得国家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并在有关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表彰获得者待遇以及获得自治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的个人,上述倾斜政策均为一次性政策。

四、明确相关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材料申报渠道。职称申报材料按照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材料把关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高评委委托自治区卫生健康医学教育考试中心负责区直各单位、盟市材料最终审核汇总工作。

1.盟市及以下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最终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汇总后,移交自治区卫生健康系列高评委组织评审。

2.自治区本级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统一报送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系列高评委。

3.中央驻自治区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在我区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因设置工作量基本要求和多维度评价指标,申报人员需按照申报专业填写《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量申报表》(公卫、护理、医技类)、《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量申报表》(临床、口腔类)、《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情况评价表》,并由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自治区卫生健康系列高评委将使用专用软件对申报数据进行核查。

(二)加强对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人员申报条件审核工作。各盟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疗卫生人员申报条件的审查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中对一线医务人员范围的相关规定审查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人员的资格及信息。申报人所在单位统一填写《2021年度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并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所在地卫生健康委、盟市卫生健康委人事部门负责人、卫生健康委负责人审签盖章,审核表随申报材料一同报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直属申报单位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审核表随申报材料一同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医学教育考试中心。

(三)完善卫生健康系列职称评审公示制度。

1.单位申报前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张贴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2.盟市(厅局)报送前公示。各盟市(厅局)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盟市(厅局)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在门户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

3.自治区评审结果公示。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束后,将通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自评单位和各盟市在本单位本地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果核实。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单位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四)落实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受理制度。各级申报受理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职称政策相关文件和咨询电话,在办公场地醒目位置张贴纸质的职称申报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并履行一次告知、一次申报受理义务。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认真审核并及时接收申报材料,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加快职称评审工作进度。各盟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安排好卫生健康系列职称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在10月25日前,各盟市完成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等工作;11月10日前,各盟市完成报送材料的整理、归类并上报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12月31日前自治区卫生健康高评委完成评审和公示及报自治区人社厅核准备案工作。

(五)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

1.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对提供的资格证书、考试成绩、代表作、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负责。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代表作需有附件材料佐证,并且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

2.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完善诚信承诺机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

3.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卫生健康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能力、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委要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政策把关、资格审查负责。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

1.网上注册填报信息。为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及推进电子证书工作,申报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首先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www.nmgrck.cn)中注册,填报个人基本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上传个人2寸近期免冠白底电子照片,方可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并完成线下填写申报工作(其他所需申报花名册、送评材料目录单、聘用证明模版、手术例数等相关表格可登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人事人才信息栏目下载电子版)。

2.继续制发电子证书。今年继续通过网络自助打印电子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备案后,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打印个人职称电子证书。

五、其他有关要求

以往文件(含职称评审条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做明确说明的,按《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办发〔2015〕275号)《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6〕3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81号)政策执行。

2021年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因处于卫生职称改革的关键时期,评审条件和评价指标均有所变化,社会关注度较大,影响范围较广。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仔细研读改革文件,认真领会职称改革精神,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加强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作,落实责任分工,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为继续深化卫生健康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促进自治区卫生健康人才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事处(政策咨询)  孙健

联系电话:0471—6924898

自治区卫生健康医学教育考试中心(申报咨询)  边疆

联系电话:0471-5985314

附件:1.《2021年申报基层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填写办法

2.基层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3.2021年申报基层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

4.《2021年申报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填写办法

5.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6.2021年申报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

7.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空表

8.聘用证明模板

9.2021年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

10. 2021年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工作量要求

11.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工作量申报表(临床、口腔类)

12.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工作量申报表(公卫、护理、医技类)

13.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工作情况评价表

2021年9月29日

附件

字517.zip




信息来源: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