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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64086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局 文  号 内防指医控字〔2021〕126号
成文日期 2021-09-08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64086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局
文  号 内防指医控字〔2021〕126号
成文日期 2021-09-08
公文时效 有效

转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护工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0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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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现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护工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医疗机构护工疫情防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压实工作责任,落实医疗机构护工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做好护工培训、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管理考核等工作,最大程度降低院内感染风险,保证医疗安全。

二、落实好《通知》各项要求

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梳理本机构护工疫情防控管理各项工作,对于国家、自治区在护工健康监测、核酸检测和个人防护等方面已明确过的要求,要持续落细落实;对于在护工健康检查、培训考核、日常管理和患者(家属)自聘护工管理等方面新的政策要求,要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措施,不折不扣执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护工管理相关工作纳入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督查内容,督促指导,跟踪落实,坚决防止因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的疫情扩散。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医疗防控组

2021年9月3日




信息来源: 疾病预防控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