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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64085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医政医管局 文  号 内卫办医发〔2021〕127号
成文日期 2021-09-08 公文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000014348/2021-64085
主题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医政医管局
文  号 内卫办医发〔2021〕127号
成文日期 2021-09-08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5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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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我委将审批权限在各盟市和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4项改革事项进行了梳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

(一)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

(二)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的《诊所基本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辖区内诊所备案管理工作。

二、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改革措施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卫医字〔2020〕69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梳理完善取消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适用范围及审批流程,强化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力做好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准入和监管工作。

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改革措施

(一)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不再提交医疗机构验资证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行电子化注册登记,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通过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评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改革措施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受理医疗机构提出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时,不再要求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并公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购用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当场作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决定。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处方开具、合理使用、回收、销毁等各项规定,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发现问题依法及时处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推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电子化管理,实时统计和跟踪药品使用情况,掌握印鉴卡管理状态,实现全程闭环管理。同时通过合理用药考核工作,对辖区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最大程度避免流弊事件发生。

五、其他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卫生领域“证照分离”工作,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清理规范卫生领域各类许可,明确审批权限,完善设置、审批、备案的范畴和具体措施,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通过厘清监管职责、强化信用监管、推行行业自律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等,切实加强适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在法制轨道上推进。

2021年9月7日




信息来源: 医政医管局